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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9篇(完整)

时间:2023-08-21 17:24:01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9篇,供大家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篇1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篇2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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