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学号:20111301310081姓名:王仔龙学院:法学院简论法院调解制度内容摘要:在中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法院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重要的地位。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讼法论文4篇,供大家参考。
诉讼法论文篇1
学号:20111301310081
姓名:王仔龙
学院:法学院
简论法院调解制度
内容摘要:在中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法院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度的不断进步,法院调解更被寄予厚望。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法院调解制度在具体法律适用中确实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其带来的弊端我们也不能置之不理。本文简单阐述了法院调解制度以及其优缺点,并就其不完善部分提出了一些构想。关键词: 法院调解
优缺点 提出建议
一、简述法院调解制度
在我国,对于法院调解的概念、界定并没有太多的争议,通常认为,法院调解[1],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彼此的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我认为要理解一个东西,从它的概念下手是最好的方法。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为什么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方式和结案方式呢?我认为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其主持者,所以它是一种诉讼活动。而法院调解,其结果有二,一是调解成功,二是调解不成功。调解不成功则继续进行诉讼,调解成功则可以审结案件。因此,法院调解又是一种结案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第9条之规定,法院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守三项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二是平等自愿原则,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法院进行调解活动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自愿为前提。三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二合一“的权利,即审判权和处分权的结合。调解活动是在审理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的,就其本身而言,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一种活动,只不过在此'审理“过程中法官'审“的角色被一定程度的弱化了,更具人性化。调解笔录、生效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生效判决书,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此外,调解也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法院的调解做出的妥协,是当事人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所做的一种处分。在我国,法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实行调解。至于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结束本案诉讼程序,二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些就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情况了。
二、法院调解的优缺点
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下发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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