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誓词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兵誓词8篇,供大家参考。
民兵誓词篇1
民兵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 兵 组 织 第三章 政 治 工 作 第四章 军 事 训 练 第五章 武 器 装 备 第六章 战 备 执 勤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gcd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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