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新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20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篇

20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篇

时间:2023-11-05 10:3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精选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三)遵守工作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篇,供大家参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精选篇1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文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

全文已隐藏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劳动保障 监察 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精选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逐条释义 劳动保障监查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百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0条

猜你喜欢

    《20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篇.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版权所有:新文秘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新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新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