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与答辩意见被告北京交管局辨称:我局对贺荣友邮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告知书》是我局履行《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答辩状与答辩意见5篇,供大家参考。
答辩状与答辩意见篇1
被告北京交管局辨称:我局对贺荣友邮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告知书》是我局履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职责,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原告的辩论意见认为:
1、被告对法条作了断章取义,请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部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被告截取了第二款前一句话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被告把逗号擅自改成了句号。
法律法规怎么能随心所欲地擅自截取仅仅为了自己所用呢?告知仅仅是为了告知吗,告知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2、被告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认为只有原告合法的货币财产100元人民币交到了被告那里才算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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