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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9篇

时间:2023-08-13 15:5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9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篇1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可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实施稽查。

第三十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接受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证件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阻挠。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篇2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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