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1221【实施日期】1999122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9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篇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91221
【实施日期】 1999122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 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 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 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 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 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 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 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 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 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 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 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章名】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 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 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 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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